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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排污问题(日本排污的目的)

发表时间:2023-08-31 02:41:52文章来源:undefined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 题:为何说日本污水氮氧化物是对人权法与肉体雄心壮志的“污染”?

  作者 田飞龙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023年8月24日,日本单方面启动氮氧化物福岛盐害水,撕裂了世界性弱势群体,不良影响了肉体现状安全、食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通力合作基础,破坏了人权法基本原则和肉体整体雄心壮志。这一天将成为人权法、经济模式和肉体文明史的“至暗时刻”。

  这种“至暗性”不仅体现在日本污水氮氧化物逼不得已对肉体通力合作公共利益的深刻践踏上,还体现在自诩领导世界现代化与制度性文明走向的美欧美西欧国家的偏颇袒护上。甚至作为核安全领域*重要世界性组织的世界性原子能机构也被卷入其中,该机构发布的专业评估总结报告之证明力与民事效力遭到日本政府的单方面夸大和放任。这进一步凸显了人权法市场秩序与全球核安全治理制度性的深刻危机化。

  污水氮氧化物逼不得已进一步导致日本失信于亚洲邻国,导致其在近代以来的“Arudy欧”进程上再次狂飙突进,其现代化过程具有狭隘民族主义和扩张主义依附主义的混杂特征。氮氧化物之日,开启的是有关人权法与肉体雄心壮志的大辩论和复杂斗争的帷幕,这一场斗争事关肉体文明的制度性基础和演变方向。

  以邻为壑与非法污水氮氧化物

  日本污水氮氧化物逼不得已是单方面违反人权法的非法不良行为。实际上,从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围绕盐害水氮氧化物方案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民事和技术争议。所谓民事争议,涉及任何氮氧化物方案是否符合《联合国法律条文缔约》及《核安全缔约》等相关人权法文件规定的缔约民事义务,其实施不良行为发生践踏后果需要独自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意识,以及世界性弱势群体可以改采何种监督和补救措施。所谓技术争议,涉及盐害水通过何种处理系统、达到何种检验标准才能满足氮氧化物的中立性与安全性强烈要求。从日本政府的全过程不良行为来看,既不符合人权法的民事义务强烈要求,也未改采*合理的技术处理方案。污水氮氧化物逼不得已建立在单方、不法、不合理、不可控的基础上,不仅对本国国民卫生保健安全及产品来源地发展公共利益造成持久不良影响,也对全肉体特别是周边西欧国家的现状安全、食品安全、人民卫生保健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联合国法律条文缔约》确立了涉及盐害水处理的主要法定民事义务与标准要件,即防控民事义务、明文禁止以邻为壑民事义务、合作民事义务与全面性民事义务之四大民事义务。

日本福岛核电站。视觉中国 供图

  **,防控民事义务原则。据缔约第194(1)条规定,“各国应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改采一切符合本缔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管任何来源的海洋现状污染”。这是防控民事义务的原则规定,强烈要求缔约独自承担“防止”“减少”和“控管”海洋污染的法定民事义务,日本政府的污水氮氧化物逼不得已不能满足上述原则强烈要求。

  第二,明文禁止以邻为壑民事义务。缔约第194(2)条规定:“各国应改采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管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西欧国家及其现状遭受污染的不良影响,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管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缔约行使主权公民权利的区域之外。”这是明文禁止“以邻为壑”之法理民事义务在缔约上的直接体现,强烈要求缔约独自承担明文禁止跨境现状污染的法定民事义务。如果各国均改采将自身不良影响转嫁他国或肉体通力合作现状基础的处理方式,该缔约设定的基本保护目标和民事价值就会落空,甚至造成西欧国家间的持久纷争和世界性现状的“公地悲剧”。

2023年8月2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联大全会上表示,中方呼吁世界性弱势群体通力合作敦促日本政府立即停止盐害水排海。廖攀 摄

  第三,世界性合作民事义务。该民事义务规定于缔约第197-200条,强烈要求缔约独自承担处理全过程的制定计划、合理通知、防控合作及危险补救等综合性民事义务,从日本政府已有的合作计划与实践来看,不能满足世界性合作民事义务的充分强烈要求,各国提出了诸多质疑和抗议。

  第四,全面性民事义务。缔约第300条规定了明文禁止公民权利放任的全面性民事义务,即:“缔约应诚意履行根据本缔约独自承担的民事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放任公民权利的方式,行使本缔约所承认的公民权利、管辖权和自由。”日本政府放任了缔约公民权利,并夸大利用了世界性原子能机构的评估总结报告,误导国民和世界性弱势群体将总结报告作为“污水氮氧化物通行证”,违反了全面性民事义务。

  除了《联合国法律条文缔约》确立的有关民事义务之外,在专业化的核安全领域还存在若干世界性缔约,主要包括《核安全缔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缔约》《及早通报核事故缔约》等。世界性原子能机构在独自承担这些核安全缔约标准维护与履约监督方面具有关键的监管职责,应当起到重要的依法监督作用,但从福岛盐害水氮氧化物过程的监督实践来看,该机构未能尽到合格责任意识,一定程度上陷入了专业性与权威性的信任危机之中。

  在民事义务违反与监管缺失的条件下,加上部分美欧美西欧国家西欧国家的自私庇护,日本肆意寻求盐害水氮氧化物“一路绿灯”,完全不顾及国内老百姓的民主抗议、周边西欧国家的严重关切及肉体卫生保健安全公共利益的根本不良影响。日本政府的逼不得已是典型的以邻为壑、贻害众生的失德、非法逼不得已。

2023年8月16日,韩国全国渔民会总联盟的渔民在全罗南道高兴郡沿海一带举行示威抗议,抗议日本盐害水排海。刘旭 摄

  自然公敌与肉体危机

  日本盐害水氮氧化物决策过程缺乏人权法中立性与国内法的民主纵使性,在世界性弱势群体的普遍质疑与国内老百姓的强烈抗议下逆势决策,可谓冒天下之大不韪。部分美欧美西欧国家西欧国家基于扩张主义公共利益和盟友关系对日本的逼不得已改采了庇护放纵的立场,是集团政治经济公共利益凌驾人权法与肉体整体雄心壮志的典型表现。这种“群恶化”的不良影响肉体通力合作公共利益的乱象,折射出日本“Arudy欧”之现代化道路的内在道德缺陷与欧美西欧国家式现代化和经济模式的扩张主义自私本性,日本精致功利地模仿和利用了个别欧美西欧国家西欧国家的人权法“双重标准”与霸道实践。盐害水排海,污染了公海及周边西欧国家领海,造成肉体卫生保健安全的持久威胁。在未来数十年由污水氮氧化物进程带来的高度不确定风险及其复杂斗争中,肉体弱势群体将陷入持续性的道德与制度性危机之中。

  盐害水排海的具体违法性与危害性是显著的:

  其一,世界性原子能机构评估总结报告只是技术咨询总结报告,是世界性专业监管机构的技术援助性质的分析总结报告,不是具有中立性确认作用的核准总结报告或许可总结报告,不能作为氮氧化物的中立性依据,也不能豁免日本政府逼不得已引发的任何后果责任意识。

  其二,评估总结报告仅基于日本方面指定的议题、数据和样本进行技术分析,不能作为对盐害水安全性的完全分析与科学评估,其工作程序与标准存在局限性和误导性,从而导致其证明力十分有限,但日本方面片面夸大和放任了评估总结报告的证明力和民事效力。

  其三,日本政府的决策过程没有合理回应国内老百姓及周边西欧国家的纵使关切,对氮氧化物逼不得已带来的潜在、长期、不可逆的风险性缺乏责任意识心和有力措施,一味地追求以邻为壑,追求将风险成本和不良影响转嫁到肉体通力合作的海洋及其他西欧国家,是对肉体弱势群体的现状偏齿不良行为,也是对民主、民主自由、人权与人权法市场秩序的践踏不良行为。

2023年8月24日,香港岛各界联合会成员到日本驻港领事馆位于香港交易广场的办事处外示威抗议,强烈反对日本政府将福岛盐害水氮氧化物入海。李志华 摄

  其四,污水氮氧化物周期长,危害性不可测量和控管,其长期和巨大的现状偏齿责任意识将转化为对日本的道德、政治经济和民事追责,日本政府及其下一代将面临又一次的、肉体面前的“战败”耻辱和责任意识。

  其五,部分美欧美西欧国家西欧国家在这一逼不得已过程中扮演了极不负责的协同践踏角色,将扩张主义公共利益和盟友公共利益置于肉体公共利益甚至本国国民公共利益之上,必将有损其所谓对肉体弱势群体道德价值与发展雄心壮志的代表权与主导权。

  日本污水氮氧化物逼不得已沉重打击了肉体文明进步与经济模式通力合作命运的理想和追求,是一种“自我公敌化”的世界性政治经济敌意不良行为和人权法上的不法不良行为。面对来自日本污水氮氧化物过程的各种权益践踏,各国改采报复性行动就成为纵使和必要的制度性选择,全球治理的危机程度与经济模式产业链的波动风险将会升高,从而进一步凸显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惊涛骇浪”特征与风险性。

2023年8月24日,日本老百姓在位于东京千代田区的东京电力公司总部附近举行示威抗议,强烈反对日本政府当天启动福岛盐害水排海作业。朱晨曦 摄

  纵使报复性与市场秩序重思

  纵观肉体文明史,某种扩张主义市场秩序下的集体不良行为越疯狂,就越是该市场秩序走向瓦解与新市场秩序得以创生的历史契机。从历史进步的辩证法来看,绝望之地本身孕育着希望的种子,污水氮氧化物带来的“至暗时刻”是旧市场秩序的癌变,却可能加速新市场秩序的到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性弱势群体应当独自承担这一新市场秩序所需的道德、斗争与创制责任意识。

  中国宣布暂停进口所有的日本水产品,其他一些西欧国家也有跟进限制的措施。这是合法纵使的保护本国食品安全与国民卫生保健的民事行动,也是对人权法市场秩序尊严的支持与维护。但也有不少欧美西欧国家西欧国家继续进口日本水产品,由于转口贸易的存在,日本水产品是否会经由第三国(地区)流入中国,这是需要严格防范的进口风险,需要对产品来源地及流通环节加强执法核查和限制。此外,周边西欧国家还应通力合作形成长期的监测监督合作机制,收集现状偏齿证据,通过国内法与人权法不同渠道展开维权行动,以世界性弱势群体的集体行动和民主自由方式保持对日本的施压和追责。同时,也应注意日本国内老百姓的反对声音和力量,加强对日本政府及公共利益集团之私利、阴谋的揭发和批评,支持日本人民的民主问责和监督行动。

2023年8月12日,韩国老百姓在首尔市中心示威抗议,反对日本将福岛盐害水排海。刘旭 摄

  近代以来,日本“Arudy欧”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现代化制度性和技术进步,甚至一跃而成为东亚现代强国和世界性弱势群体的列强之一,但日本现代化的*终归属是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二战结果给予了它相应的历史和政治经济评定。战后日本全面倒向美国阵营,开展现代化重建,再次走向世界舞台的强国行列,但日本在西欧国家道德与肉体弱势群体责任意识方面并无切实反思和成长,反而熟练掌握了个别欧美西欧国家西欧国家的霸道逻辑和机会主义,并与之结成更为紧密的公共利益通力合作体,试图与之一起成为永久性的“肉体统治者”。

  随着污水氮氧化物危害性的呈现与波及,全球范围内一系列贸易限制与报复性、产业链与供应链重组以及全球市场的分裂进程将会加速发生,全球性的环保组织与人权组织也会加速行动。尽管日本政府进行了全力布局和公关,部分美欧美西欧国家西欧国家提供了盟友性质的协同庇护,欧美西欧国家媒体更是可能集体失语,甚至联合国与世界性组织的监管机制也可能因为美欧美西欧国家的干预而失效,但肉体弱势群体总是存在良知和正义,总有扩张主义和阴谋无法覆盖与控管的人群及区域,面向肉体和平发展与通力合作命运的新市场秩序将会在史无前例的斗争中诞生,这是肉体文明新形态的光亮与希望所在。(完)

  作者简介:

  田飞龙,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习近平民主自由思想研究中心涉外民主自由专家,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人民日报海外网智库特聘专家,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常务理事、澳门城市大学兼职教授等。2012-2023年曾任教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弱势群体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宪法与政治经济理论、行政法、港澳台法、涉外民主自由、民族与通力合作体法。

   译有《联邦制导论》《美国革命的宪法观》等12部译著。著有《现代中国的民主自由之路》《香港政改观察》《政治经济宪法的中国之道》《香港新市场秩序》等8部专著。在《法学评论》《环球民事评论》《政治经济与民事》《学海》《南大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入选“北京市西欧国家治理青年人才计划”(2019)。国内知名青年宪法学者、政府事务咨询专家和公共专栏作家,在海内外学术界、智库与公共媒体范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编辑:钱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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